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5號《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5號《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與使用能耗,節約資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統稱民用建筑)的節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節能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經貿、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并將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組織實施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制定大中型公共建筑用能系統節能運營管理制度。
第六條鼓勵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設備和相應的施工工藝、技術,重點發展下列技術及產品: (一)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及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節能空調技術與產品; (四)建筑照明、廚衛設施的節能技術與產品; (五)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及設備; (六)采暖、空調系統溫度調控技術與裝置; (七)建筑節能能耗檢測評估技術; (八)其他建筑節能技術及產品。
第七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向社會及時公布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目錄,并限制和淘汰非節能建筑技術和產品。 建筑工程在設計、施工、裝修、維護和改造過程中,不得使用已經淘汰的技術和產品。 第八條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革新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并劃出一定比例的基金,專項用于節能墻體材料的科研、推廣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