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5號《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