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ǘΣ环厦裼媒ㄖ澞軓娭菩詷藴实脑O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ㄈκ┕D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ㄋ模┎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ǘ┟魇净蛘甙凳臼┕挝皇褂貌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ㄈ┎少彶环鲜┕D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ㄋ模┦褂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