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政策要求和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文件,降低建筑節能標準。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審查節能設計的內容,在審查報告中單列節能審查章節;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應當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施工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建筑節能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供熱單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責令限期達標。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措施,并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令責任人及時予以修復,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整改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兩年內,累計三項工程未按照符合節能標準要求的設計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