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影響時,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j) 檢驗檢測檢報告或證書的批準人;
k) 檢驗檢測結果的測量單位(適用時);
l)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所檢驗檢測樣品的符合性情況。
4.5.21 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說明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增加或刪減,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 適用時,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對測量結果依據規范的限制進行符合性判定時,需要提供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 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 特定檢驗檢測方法或客戶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 當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抽樣檢驗檢測時,應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撐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4.5.23 當需要對報告或證書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形成文件。意見和解釋應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注。
4.5.24 當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這些結果應予以清晰標明。
4.5.25 當用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或電磁方式傳送檢驗檢測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對數據控制的要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格式應設計為適用于所進行的各種檢驗檢測類型,并盡量減小產生誤解或誤用的可能性。
4.5.26 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后,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唯一性標識。
4.5.27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或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針對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特殊性,制定和發布的評審補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