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檢驗檢測設備包括硬件和軟件應得到保護,以避免出現致使檢驗檢測結果失效的調整。
4、無法溯源到國家或國際測量標準時,測量結果應溯源至RM、公認的或約定的測量方法、標準,或通過比對等途徑,證明其測量結果與同類檢驗檢測機構的一致性。當測量結果溯源至公認的或約定的測量方法、標準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提供該方法、標準的來源等相關證據。
5、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內部校準時,應確保:
a)設備滿足計量溯源要求;
b)限于非強制檢定的儀器設備;
c)實施內部校準的人員經培訓和授權;
d)環境和設施滿足校準方法要求;
e)優先采用標準方法,非標方法使用前應經確認;
f)進行測量不確定度評估;
g)可不出具內部校準證書,但應對校準結果予以匯總;
h)質量控制和監督應覆蓋內部校準工作。
6、當儀器設備經校準給出一組修正信息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有關數據得到及時修正,計算機軟件也應得到更新,并在檢驗檢測工作中加以使用。
7、檢驗檢測機構在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后應進行確認,確認其滿足檢驗檢測要求后方可使用。對檢定或校準的結果進行確認的內容應包括:
a)檢定結果是否合格,是否滿足檢驗檢測方法的要求;
b)校準獲得的設備的準確度信息是否滿足檢驗檢測項目、參數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儀器是否滿足檢驗檢測方法的要求;
c)適用時,應確認設備狀態標識。
8、需要時,檢驗檢測機構對特定設備應編制期間核査程序,確認方法和頻率。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設備的穩定性和使用情況來判斷設備是否需要進行期間核查,判斷依據包括但不限于:
a)設備檢定或校準周期;
b)歷次檢定或校準結果;
c)質量控制結果;
d)設備使用頻率;
e)設備維護情況;
f)設備操作人員及環境的變化;
g)設備使用范圍的變化。
4.4.4 檢驗檢測機構應保存對檢驗檢測具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用于檢驗檢測并對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如可能,應加以唯一性標識。檢驗檢測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并對其進行正常維護。若設備脫離了檢驗檢測機構的直接控制,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核查。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對檢驗檢測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記錄,并實施動態管理,及時補充相關的信息。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a) 設備及其軟件的識別;
b) 制造商名稱、型式標識、系列號或其他唯一性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