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3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體系的內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確文件的批準、發布、標識、變更和廢止,防止使用無效、作廢的文件。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依據制定的文件管理控制程序,對文件的編制、審核、批準、發布、標識、變更和廢止等各個環節實施控制,并依據程序控制管理體系的相關文件。文件包括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性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記錄表格,以及通知、計劃、圖紙、圖表、軟件等。
2、文件可承載在各種載體上,可以是數字存儲設施如光盤、硬盤等,或是模擬設備如磁帶、錄像帶或磁帶機,還可以采用縮微膠片、紙張、相紙等。
3、檢驗檢測機構應定期審查文件,防止使用無效或作廢文件。失效或廢止文件一般要從使用現場收回,加以標識后銷毀或存檔。如果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在現場的,必須加以明顯標識,以防誤用。
4.5.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合同的程序。對要求、標書、合同的偏離、變更應征得客戶同意并通知相關人員。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據制定的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和合同的相關程序,對合同評審和對合同的偏離加以有效控制,記錄必要的評審過程或結果。
2、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客戶充分溝通,了解客戶需求,并對自身的技術能力和資質狀況能否滿足客戶要求進行評審。若有關要求發生修改或變更時,需進行重新評審。對客戶要求、標書或合同有不同意見,應在簽約之前協調解決。
3、對于出現的偏離,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客戶溝通并取得客戶同意,將變更事項通知相關的檢驗檢測人員。
4.5.5 檢驗檢測機構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體現分包項目,并予以標注。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因工作量、關鍵人員、設備設施、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分包給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并在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清晰標明分包情況。檢驗檢測機構應要求承擔分包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合法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并予以使用和保存。產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1)“有能力的分包”指一個檢驗檢測機構擬分包的項目是其已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關鍵人員暫缺、設備設施故障、環境狀況變化等原因,暫時不滿足檢驗檢測條件而進行的分包。分包應分包給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并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該檢驗檢測機構可出具包含另一檢驗檢測機構分包結果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其報告或證書中應明確分包項目,并注明承擔分包的另一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資質認定許可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