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和實施樣品管理程序,規范樣品的運輸、接收、制備、處置、存儲過程。
2、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樣品的標識系統,對樣品應有唯一性標識和檢驗檢測過程中的狀態標識。應保存樣品在檢驗檢測機構中完整的流轉記錄,以備核查。流轉記錄包含樣品群組的細分和樣品在檢驗檢測機構內外部的傳遞。
3、檢驗檢測機構在樣品接收時,應對其適用性進行檢查,記錄異常情況或偏離。當對樣品是否適合于檢驗檢測存有疑問,或當樣品與所提供的說明不相符時,或者對所要求的檢驗檢測規定得不夠詳盡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在開始工作之前問詢客戶,予以明確,并記錄下討論的內容。
4、檢驗檢測機構應有程序和適當的設施避免樣品在存儲、處置和準備過程中發生退化、污染、丟失或損壞。如通風、防潮、控溫、清潔等,并做好相關記錄。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客戶的要求規定樣品的保存期限。
4.5.1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質量控制程序,定期參加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比對。通過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偏離預先判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防止出現錯誤的結果。質量控制應有適當的方法和計劃并加以評價。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質量控制程序,明確檢驗檢測過程控制要求,覆蓋資質認定范圍內的全部檢驗檢測項目類別,有效監控檢驗檢測結果的穩定性和準確性。
2、檢驗檢測機構應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質量控制數據超出預先確定的判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報告錯誤的結果。
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有效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程序,如通過能力驗證或者機構間比對發現某項檢驗檢測結果不理想時,應系統地分析原因,采取適宜的糾正措施,并通過試驗來驗證其有效性。
4、檢驗檢測機構應參加資質認定部門所要求的能力驗證或者檢驗檢測機構間比對活動。
4.5.20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并符合檢驗檢測方法的規定。結果通常應以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形式發出。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標題;
b) 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適用時);
c) 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的地點(如果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地址不同);
d) 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能夠識別該頁是屬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結束的清晰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