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適用時);
f) 對所使用檢驗檢測方法的識別;
g) 檢驗檢測樣品的狀態描述和標識;
h) 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重大影響時,注明樣品的接收日期和進行檢驗檢測的日期;
i) 對檢驗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影響時,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或其他機構所用的抽樣計劃和程序的說明;
j) 檢驗檢測檢報告或證書的批準人;
k) 檢驗檢測結果的測量單位(適用時);
l)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所檢驗檢測樣品的符合性情況。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具。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控制程序,保證出具的報告或證書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檢驗檢測依據正確,符合客戶的的要求;(2)報告結果及時,按規定時限向客戶提交結果報告;(3)結果表述準確、清晰、明確、客觀,易于理解; (4)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2、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有唯一性標識。
3、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批準人的簽字或等效的標識。
4、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當按照要求加蓋資質認定標志和檢驗檢測專用章。
5、檢驗檢測機構公章可替代檢驗檢測專用章使用,也可公章與檢驗檢測專用章同時使用;建議檢驗檢測專用章包含五角星圖案,形狀可為圓形或者橢圓形等。檢驗檢測專用章的稱謂可依據檢驗檢測機構業務情況而定,可命名為檢驗專用章或檢測專用章。
6、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由客戶送樣的委托檢驗時,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僅對來樣負責。
4.5.21當需對檢驗檢測結果進行說明時,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增加或刪減,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b) 適用時,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
c) 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對測量結果依據規范的限制進行符合性判定時,需要提供有關不確定度的信息;
d) 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
e) 特定檢驗檢測方法或客戶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條文解釋】
當客戶需要對檢驗檢測結果做出說明,或者檢驗檢測過程中已經出現的某種情況需在報告做出說明,或對其結果需要做出說明時,檢驗檢測機構應本著對客戶負責的精神和對自身工作的完備性要求,對結果報告給出必要的附加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增加或刪減,以及特定檢驗檢測條件的信息,如環境條件;相關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規范的聲明;適用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的聲明。當不確定度與檢測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的指令中有要求,或當不確定度影響到對規范限度的符合性時,還需要提供不確定度的信息;適用且需要時,提出意見和解釋;特定檢驗檢測方法或客戶所要求的附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