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獨立法人檢驗檢測機構,其所在的法人單位應為依法成立并能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該檢驗檢測機構在其法人單位內應有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時,應提供所在法人單位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和法人授權文件。非獨立法人檢驗檢測機構所在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擔任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的,應由法定代表人對最高管理者進行授權。
4.1.2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內部組織構成,并通過組織結構圖來表述。非獨立法人的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與所屬法人以及所屬法人的其他組成部門的相互關系。
2、質量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時,與工作質量有關的相互協調的活動。質量管理可分為質量策劃、質量控制、質量保證和質量改進等,質量管理可保障技術管理,規范行政管理。
3、技術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從識別客戶需求開始,將客戶的需求轉化為過程輸入,利用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資源開展檢驗檢測活動,通過檢驗檢測活動得出數據和結果,形成檢驗檢測機構報告或證書的全流程管理。對檢驗檢測的技術支持活動,如儀器設備、試劑和消費性材料的采購,儀器設備的檢定和校準服務等也屬于技術管理的一部分。
4、行政管理:是指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律地位的維持、機構的設置、人員的任命、財務的支持和內外部保障等。
5、技術管理是檢驗檢測機構工作的主線,質量管理是技術管理的保障,行政管理是技術管理資源的支撐。
4.1.3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承諾“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2、《檢驗檢測機構誠信基本要求》(GB/T31880)對檢驗檢測機構提出了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有關誠信的基本要求,建議檢驗檢測機構參考使用。
4.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單位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并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