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人員管理程序,該管理程序應對檢驗檢測機構人員的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范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或錄用關系,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系予以明確,使其與崗位要求相匹配,并有相應權力和資源,確保管理體系運行。
2、檢驗檢測機構應擁有為保證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出具正確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所需的技術人員(檢驗檢測的操作人員、結果驗證或核查人員)和管理人員(對質量、技術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包括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結構和數量、受教育程度、理論基礎、技術背景和經歷、實際操作能力、職業素養等應滿足工作類型、工作范圍和工作量的需要。
4.2.2 檢驗檢測機構的最高管理者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中的領導作用和承諾: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提升客戶滿意度;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應對管理體系全面負責,承擔領導責任和履行承諾。最高管理者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提升客戶滿意度;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2、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3、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應識別檢驗檢測活動的風險和機遇,配備適宜的資源,并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質量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技術運作。技術負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蓋檢驗檢測機構不同的技術活動范圍。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勝任所承擔的工作。以下情況可視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1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相關專業檢驗檢測活動3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