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和實施人員培訓,并評價這些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培訓計劃應適應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根據質量目標提出對人員教育和培訓要求,并制定滿足培訓需求和提供培訓的政策和程序。培訓計劃既要考慮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需要,也要考慮檢驗檢測人員以及其他與檢驗檢測活動相關人員的資格、能力、經驗和監督評價的結果。
2、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通過實際操作考核、檢驗檢測機構內外部質量控制結果、內外部審核、不符合工作的識別、利益相關方的投訴、人員監督評價和管理評審等多種方式對培訓活動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持續改進培訓以實現培訓目標。
4.2.7 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技術人員的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并包含授權和能力確認的日期。
【條文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從事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等工作的人員,在能力確認的基礎上進行授權,建立并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檔案,應有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并包含授權和能力確認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條文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應具有滿足檢驗檢測所需要的工作場所,并依據標準、技術規范和程序,識別檢驗檢測所需要的環境條件,并對環境條件進行控制。
4.3.1檢驗檢測機構應具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的場所,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
【條文解釋】
1、固定的場所:指不隨檢驗檢測任務而變更,且不可移動的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的場所。
2、臨時的場所:指檢驗檢測機構根據現場檢驗檢測需要,臨時建立的工作場所(例如對公共場所和作業場所環境的噪聲檢驗檢測的現場;在高速公路施工階段和橋梁通車前所建立的檢驗檢測臨時場所)。
3、可移動的場所:指利用汽車、動車和輪船等裝載檢驗檢測設備設施,可在移動中實施檢驗檢測的場所。
4、多個地點的場所(多場所):指檢驗檢測機構存在兩個及以上地址不同的檢驗檢測工作場所。
5、工作場所性質包括:自有產權、上級配置、出資方調配或租賃等,應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4.3.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檢驗檢測或抽樣時,應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以確保環境條件滿足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