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識別檢驗檢測所需的環境條件,當環境條件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編寫必要的文件。并有相應的環境條件控制措施,確保環境條件不會使檢驗檢測結果無效,或不會對檢驗檢測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2、在檢驗檢測機構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抽樣、檢驗檢測時,應予以特別關注,必要時,應提出相應的控制要求并記錄,以保證環境條件符合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要求。
4.3.3 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境條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時,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當環境條件不利于檢驗檢測的開展時,應停止檢驗檢測活動。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對環境條件有要求,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發現環境條件影響檢驗檢測結果質量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
2、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抽樣、檢驗檢測前應進行環境識別,根據識別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對諸如生物消毒、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濕度、供電、溫度、聲級和振級等予以重視,使其適應于相關的技術活動。
3、檢驗檢測機構在環境條件存在影響檢驗檢測的風險和隱患時,需停止檢驗檢測,并經有效處置后,方可恢復檢驗檢測活動。
4.3.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場所的內務管理程序,該程序應考慮安全和環境的因素。檢驗檢測機構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對影響檢驗檢測質量的區域的使用和進入加以控制,并根據特定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
【條文解釋】
1、檢驗檢測機構應有內務管理程序,對檢驗檢測場所的安全和環境的評價,應以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提出的要求為依據。
2、當相鄰區域的活動或工作,出現不相容或相互影響時,檢驗檢測機構應對相關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采取措施消除影響,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
3、檢驗檢測機構應對人員進入或使用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區域予以控制,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具體情況確定控制的范圍。在確保不對檢驗檢測質量產生不利影響的同時,還應保護客戶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機密及所有權,保護進入或使用相關區域的人員的安全。
4.4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條文解釋】
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據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技術規范配備滿足要求的設備和設施。
4.4.1檢驗檢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包括抽樣、物品制備、數據處理與分析)要求的設備和設施。用于檢驗檢測的設施,應有利于檢驗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檢驗檢測機構使用非本機構的設備時,應確保滿足本準則要求。